交通安全资讯网 交通事故 怎样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怎样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呢)

怎样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怎样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呢)

案情:2005年6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牌号为EA/的大货车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至西樵镇,停在樵丹路口路与白溪科技园。其间,张某驾驶Y/B9357型小客车在广东同方向行驶,与其驾驶的大货车车尾相撞,造成面包车损坏,关某受伤,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跑。2005年7月29日,陈某及其货车被公安机关拘留。交警部门介绍,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违反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先,陈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其逃逸行为不是交通事故的原因。至于陈某是否存在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如陈某是否将车停在禁止停车路段、其停车是否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陈某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受到处罚未第一时间查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人,无法查清事实的,按照“涉嫌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在陈某禁止停车的路段发生违章停车,则根据案件事实,陈某仅承担同等或以下的事故责任。但公诉机关仅指控陈某违反越狱规定。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

怎样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怎样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呢)

评论:

首先,正确处理刑罚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正确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解释具体规定。

根据第二条第一项第:010至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从表面上看,陈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事故罪。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1、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2、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3、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交警部门还认定,陈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然而,交通事故发生在之前,陈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之后。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张某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陈某的逃逸行为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因果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于肇事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造成事故起轻微、重大或者全部作用,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明确的要求。但《刑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进行了限制性解释,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且达到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对造成事故负有主要或同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对于限制犯罪范围、保障人权、体现实体正义、确立法定刑、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积极意义。符合第《刑法》号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审理交通肇事罪的依据。

案情:2005年6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牌号为EA/的大货车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至西樵镇,停在樵丹路口路与白溪科技园。其间,张某驾驶Y/B9357型小客车在广东同方向行驶,与其驾驶的大货车车尾相撞,造成面包车损坏,关某受伤,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跑。2005年7月29日,陈某及其货车被公安机关拘留。交警部门介绍,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违反了第《刑法》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先,陈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其逃逸行为不是交通事故的原因。至于陈某是否存在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如陈某是否将车停在禁止停车路段、其停车是否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陈某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受到处罚未第一时间查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人,无法查清事实的,按照“涉嫌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在陈某禁止停车的路段发生违章停车,则根据案件事实,陈某仅承担同等或以下的事故责任。但公诉机关仅指控陈某违反越狱规定。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

评论:

首先,正确处理刑罚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正确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解释具体规定。

根据第二条第一项第:010至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从表面上看,陈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事故罪。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1、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2、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3、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交警部门还认定,陈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然而,交通事故发生在之前,陈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之后。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张某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陈某的逃逸行为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因果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于肇事者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造成事故起轻微、重大或者全部作用,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133条进行了限制性解释,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且达到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对造成事故负有主要或同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对于限制犯罪范围、保障人权、体现实体正义、确立法定刑、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积极意义。符合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审理交通肇事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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