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资讯网 交通管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

正义的意见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由以下五项费用组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

1、救助被侵权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营救受害人。这时候就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可能会当场死亡,此时无需支付救援费;部分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仍受伤,造成救援费用;有些侵权人需要的治疗时间较长,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也较多,因此这些费用应包含在赔偿中。

2、损失时间,即从受伤到死亡可能发生的损失时间。由于受伤方住院治疗,无法劳动,从而减少或失去了劳动收入,他自然要补偿这段时间损失的时间。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不存在时间损失的问题,可以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

第三,丧葬费。侵权人死后,你要给他买墓地,埋葬他,火化他,埋葬他,产生丧葬费。

第四,死亡赔偿。侵权人死亡后,侵权人应当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五是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后,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赔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不是对死者的补偿,而是对死者近亲的补偿。

如何确定死亡抚恤金

在确定死亡赔偿标准时,同一案件的受害人均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均为农村居民,则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较高不低于”的办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提及家属生活费。关于家庭成员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受害人有扶养人的,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符合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家属的生活费不再单独计算,伤残赔偿也同样如此。

关于死亡赔偿,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视为受害人的遗产。如果死亡抚恤金被视为受害人的遗产,受害人的债权人可以首先保留死亡抚恤金,并将剩余财产交给死者的近亲。一旦受害人死亡,他就不再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遗产是死者生前留下的财产,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死后给予死者近亲的补偿。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此外,其他机关、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人。例如,流浪汉因交通事故死亡,民政部门无权要求死亡赔偿。再如五保户、福利院、救济院的老人死亡。福利院无权要求死亡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三,支付死者医疗费、护理费、工资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按理来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本人主张。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死者本人不能成为索赔人。因此,费用支付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其已支付的上述费用。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这是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损失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给予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伤残补偿金等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请求赔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应当申请确认。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书面承诺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收据,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以及其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根据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损失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残疾前一天。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工资损失将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工人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时间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考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致残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官方文件为准;相关文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和频次一致。

第二十七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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