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资讯网 交通管制 轻微剐蹭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轻微刮蹭逃逸交警一般怎么处理)

轻微剐蹭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轻微刮蹭逃逸交警一般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时有发生,相关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诸多法律问题。交通事故与逃逸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五六个人了解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关于刑事责任

轻微剐蹭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轻微刮蹭逃逸交警一般怎么处理)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亡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和逃逸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肇事者必须犯有造成交通事故的罪行。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称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负同等责任的;

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元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明知是无证机动车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诉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挥行为人逃逸,致受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以共犯罪处罚交通意外。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藏匿、遗弃,造成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当定罪处罚第234条第二款。

关于行政责任问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收回机动车行驶证的决定终身许可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证书。”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时有发生,相关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诸多法律问题。交通事故与逃逸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五六个人了解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关于刑事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亡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和逃逸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肇事者必须犯有造成交通事故的罪行。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称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负同等责任的;

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元件失效的机动车的;

明知是无证机动车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诉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挥行为人逃逸,致受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以共犯罪处罚交通意外。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藏匿、遗弃,造成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当定罪处罚第234条第二款。

关于行政责任问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收回机动车行驶证的决定终身许可证。”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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