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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身亡怎么赔偿(驻法大使武汉蹊跷被撞身亡)

本文为您提供“20世纪70年代农民和城市居民被杀并得到同等价格补偿”的详细内容。由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整理。新华网杭州9月13日电(记者13日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警方获悉,因车祸身亡的天台县70岁农民徐某获得了与一位外地居民,这是当地第一次成功调解

新华网杭州9月13日电(记者13日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警方获悉,因车祸身亡的天台县70岁农民徐某获得了与另一城市的居民,这是首例“同额”的“生命同价”成功调解案件。8月5日19时00分左右,邱某驾驶一辆未投保的轮胎装载机从上海前往浙江。104国道天台县白河镇西山大桥路段,邱某驾驶装载机与推着人力三轮车前进的张某、徐某相撞,导致张某、徐某当场死亡。交警称,邱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地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两人户籍不同,张某没有农业户口,徐某有农业户口。登记了,徐已经快老了。交警部门表示,参考以往的司法实践,城乡居民大多“生活相同,价格不同”。城镇居民按城镇人均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农村人均收入计算。这样一来,70多岁的徐某只能得到9万多元的赔偿。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多人因同一侵权行为死亡的,可以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这为城乡居民同生活、同价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天台交警了解到,徐某一家处境困难。他的配偶患有一级视力障碍,两个儿子都有视力障碍。8月9日,天台县妇联、天台县残联先后出具证明,希望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天台交警还请求台州交警支队根据《侵权责任法》为同命同人提供法律援助。台州交警支队立即回应:“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非常可行,值得推广。”在天台县交警的主持下,经过多方调解,方秋某接受了“同命运、同命运”的赔偿调解方案,张某、徐某家属各获得19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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