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资讯网 道路交通 过失致人死亡罪赔100万判几年(过失致人死亡罪赔偿)

过失致人死亡罪赔100万判几年(过失致人死亡罪赔偿)

案件:

2008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倪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前往某物流中心洗车。物流中心是集汽车维修、洗车、装车为一体的服务中心。倪某在物流中心开车时,没有下车观察车后情况,也没有在他人引导下倒车。他将5岁的王某撞倒,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因颅脑损伤死亡。公安局表示,倪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赔100万判几年(过失致人死亡罪赔偿)

分歧:

对于倪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目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倪某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倪某在物流中心将孩子打死,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倪某并不构成交通事故罪,而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物流中心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交通事故犯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首先,运输过程中必须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所谓运输管理规定,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包括交通规则、操作程序、劳动纪律等。犯罪嫌疑人倪某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倒车违反操作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款: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分别为《刑法》。依照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所谓“公共”,其特点是排除公共场所等私有财产、公共开放性、人员相对不确定的范围。显然,人员固定、空间狭小的私人独立庭院不属于公共范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指道路,即高速公路、城市街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无疑是公共交通的主要场所,属于公共交通的范围管理。物流中心开放,人员相对不确定,车辆和人员进出频繁,符合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但因过失而未能预见到,或者虽如果他预见到了这一点,他本可以因为轻信而避免它。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违反交通规则,可能是明知故犯。本案中,倪某的倒车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倪某的心态是故意的,但倪某对于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心态却是过失。

因此,本案中,倪某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倪某驾驶超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车辆,因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无疑是公共交通的主要场所,属于公共交通的范围管理。物流中心开放,人员相对不确定,车辆和人员进出频繁,符合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但因过失而未能预见到,或者虽如果他预见到了这一点,他本可以因为轻信而避免它。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违反交通规则,可能是明知故犯。本案中,倪某的倒车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倪某的心态是故意的,但倪某对于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心态却是过失。

因此,本案中,倪某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倪某驾驶超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车辆,因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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