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决定依法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农民刘某支付赔偿金,明确统一道路交通死亡赔偿标准事故案例。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行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刘当即毙命。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徐某是一辆大货车的司机,是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存在争议。随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所在单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徐某所在单位认为,刘某是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东港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是考虑到我国城乡实际差异而制定的。但随着山东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异逐渐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取消户籍分类,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当两种赔偿标准重叠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计算,即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所在单位赔偿死者刘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