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年7月,万某参加村部门组织的村组长会议。会议结束后,大家一起共进晚餐。由于万某喝醉了,村干部派了另外两名队长照顾他,并让刘队长将万某带回家。回家途中,汽车后轮脱落,导致万某一级伤残。万某向村委会反映,【案情】年7月,万某参加村部门组织的村民小组长会议。会议结束后,大家一起共进晚餐。由于万某喝醉了,村干部派了另外两名队长照顾他,并让刘队长将万某带回家。回家途中,汽车后轮脱落,导致万某一级残疾。万某将村委会、司机等同组村民列为被告,请求政府赔偿全部损失30万元。[分歧]应该指派谁参加会议造成伤害?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召集班组长出席会议,属于村委会的“行政”行为。如果班组长在履行职责时受伤,属于工伤事故,被告应为村委会。第二种意见是,万某是自己村组的组长。作为组里的代表,他到村里参加村会,为组里的村民谋福利。他在途中受伤,受益者是他组里的村民。其他村民应成为被告,除自己的责任外,其余应由村民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万某的损害实际上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可以直接起诉车主刘某。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第四意见认为,万某不能同时侵害三方当事人,并选择涉及法律关系的被告。【管理层分析】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这个**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万可以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选择主体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否则,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会出现共同诉讼,导致判决无法进行。首先,这个**包括劳动关系。根据《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该规定,村委会是法人,万某受法人召集开会是履行公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万虽然不是村委会“干部”,但参加村部门组织的会议,应按村“干部”对待。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将刘某视为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侵权赔偿连带责任人,应当考虑其是否符合《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帮助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人。因救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救助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权利人请求帮助劳动者和被帮助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单位应当支持。刘某的车辆发生的事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刘某不能被列为共同被告。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交通法规的规定,刘某作为被告被起诉是毫无疑问的。保险公司也可能被视为责任目标。
赔偿后,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赔偿工人的伤害,并赔偿他们不应有的损失。但村委会不得同时列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否则,就会成为诉讼标的不当,无法审理。第四,根据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民法通则》号司法解释第132号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直接将村民列为被告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万某的损害当然是为了自己村民组的利益。无可非议。总之,万某可以根据其对所有可能对象的实际赔偿能力来决定依靠何种法律关系,从而尽可能满足和实现其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作者:九江县****曹茂兴声明:本作品是作者根据法律法规、**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编写而成。若内容有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