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有报道称,一起醉酒驾驶事故引发连环碰撞,砸车撞人……两年后,肇事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赔偿金。车险免责条款被指霸道。今天,庆阳**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交强险最佳免责条款”最终未能成为被告。——保险公司11月15日通报称,一起醉酒驾驶事故引发连环碰撞。汽车受损、行人被撞……两年后,肇事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
车险免赔额条款被指霸道
今天,庆阳**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交强险最佳豁免”条款最终未能成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被判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交强险是否应改为醉酒司机赔付?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酒后驾车,省外多起碰撞事故
肇事者要求“交强险”赔付
案情称,年10月23日,王华(化名)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庆阳分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开始于年10月25日。日期截至年10月24日。
年1月28日13时50分,王华驾驶汽车经过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与陈姓行人相撞后,由东向西过马路,又与陈姓行人相撞。轿车由西向北左转时与轿车相撞,造成陈某重伤,车辆受损。经医院抢救无效,陈某不幸身亡。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王华与保险公司的协议,交强险身故赔偿限额为11万元。
据了解,交通事故发生时,王华正在酒后驾车。根据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如果驾驶员醉酒”,保险公司将不承担预付款和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事故呢?
最终,庆阳**裁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庆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死亡、伤残等限额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向陈某家人缴纳.65元**。
案发后,记者采访了成都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浪。普朗表示,“交通强制保险”不顾法律问题,为醉酒者赔付。实际的结果是保护了受伤者,甚至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如果加害人无力支付赔偿金,也不缴纳强制保险,受害人家属的处境将更加尴尬。不过,普朗也提到,目前此类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已经付款,有的还没有赔偿。仍然有必要统一法律标准。
类似案件审查
醉酒驾驶也有“交强险”赔付先例
据报道,年高新政府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乐某酒后驾驶一辆奥拓。他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路口沿西新大道向成都市方向行驶,再行驶至西新大道新航路口。遇到杨某驾驶的三菱两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碰撞后两车均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经查明,乐某系酒后驾驶。
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杨某、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判决中还认为,保险公司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对此,主审法官回应称,交通事故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是为了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设立的。对于伤者来说,无辜受伤后最紧迫的事情就是接受医疗救治。保险公司赔付比肇事者赔偿更快、更安全,更能保证受伤者的利益。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视对受伤者利益的保护。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是第一要务,这与律师的观点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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