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分为相对强制保险和绝对强制保险两种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分为相对强制保险和绝对强制保险两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但从这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该是直接索赔的权利。《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第三人”。但一般认为,无论驾驶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受雇人员、借款人等,都应被视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而不是被保险人。被视为第三方。关于涉案车辆的乘员是否为第三人存在争议。
随着新交通法的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当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尽快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随后的人身伤害赔偿解释,不仅扩大了赔偿范围,大幅提高了赔偿标准和数额,而且有些赔偿项目以前、现在或未来一定时期内是不能通过保险赔偿的。这无疑使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额外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负担。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应兼顾社会、保险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受害人的权利,因此赔偿范围必须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最好建立最高补偿限额制度,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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