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资讯网 交通安全 住院的营养费和伙食补助怎样举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

住院的营养费和伙食补助怎样举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

2004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张老师开车在桑塔纳桥上班,在和平门入口处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市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确认,张老师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张老师将她送往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18天。住院期间,刘女士按照医生的建议购买了大量的营养补充品。出院后,刘女士要求张老师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00元,其中住院伙食补贴和营养费2000元。双方在其他赔偿项目上存在争议,但在医院伙食补贴、营养费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遂提起诉讼。刘女士认为,自己今年60多岁了,身体不好。这次住院对她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需要补充营养。她向法院提供了健康状况不佳的病历以及购买营养补充品的账单,法院经审理后资助了部分营养费用。

【依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贴可以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前往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治疗。受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合理部分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被害人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贴是对灾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住院伙食补贴,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补贴标准。《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当地一般是医院所在的市级。二是赔偿期限,应当是受害人住院期间。关于赔偿标准,《解释》规定,确需前往外地救治且受害人无法住院治疗的,按受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部分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对于两类人来说都是有争议的,但是《解释》规定中的“合理部分”是什么意思呢?按照立法思路,人们必须住宾馆、吃饭在食堂,但不能住星级酒店、高档酒店。营养费是多种补偿计划中最灵活的。《解释》第24条只有22个字:“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简单明了,但背后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证据的形式和有效性。首先,“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可以视为法律赋予或委托医院的一项权利。索赔时,受害者需要获得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关键是什么样的合格医务人员应该出具营养证明或处方。什么样的证据和规定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此类证据,以及如何质证和采信,都需要上诉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什么是营养品、肉、禽、蛋、海鲜、人参、保健食品或滋补品?众所周知,不同的条件对食物的要求是不同的。即使同一种食物,采用不同的烹调方法,其营养成分也有很大差异。医院出具的营养证明和处方是否在其权限或服务范围内,从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医院出具的意见很可能存在偏差。在诉讼中,如何利用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时证明其证据的“三性”?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没有法律依据、医院规定为由拒绝出具营养费意见,法官该以什么作为“参考”呢?《解释》第24条明确赋予医院和法官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营养费用的确定应有两个必要的证据:1.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依据。个别情况下,医疗机构出具营养意见的,可以推定患者是营养性的,不需要辅助治疗,也不补偿营养费用。2、营养等级标准与损伤的对应关系。当然,对于每天都需要温饱的人来说,追求营养是不现实的。在当今的日常生活中,在人们高度重视生活质量、高度重视营养补充的前提下,伤员营养费对应的营养显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营养必须有一个标准和水平,必须缴纳营养费,不仅是为了审判,也是为了调解当事人。【提示】住院伙食补贴的计算比较简单,可以参考相关标准进行,而营养费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论证和推广。请求医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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