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变更原因一:目前情况下,如果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公安交管部门既不会给车辆上牌,也不会给车辆上牌。通过车辆检验。因此,此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原因有二:**保监会保监发()39号文件规定:“自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当地机动车强制保险承保范围临时更换保险公司**赔偿
原因一:目前情况下,如果不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会给车辆上牌,也不会通过车辆检验,所以这项保险是强制性的。
理由二:**保监发〔〕39号文件规定:“自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按当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保险条款,履行强制保险责任。”《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和要求中的三者保险条款。
机动车保险与车主密切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的争论不休。在此背景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刚刚做出的最终判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认定“三人险”为强制保险,据此责令天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全额赔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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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本案车主薛春莲,温州瑞安市人。年5月,她将车借给了胡小平,诉讼由此而起。当月7日20时50分左右,胡小平驾车行驶在瑞安市上望街道望西路时,与过马路的池仁照相撞倒地,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池仁照将薛虎、薛春莲车辆的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天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判断
瑞安市警方经审理认为,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涉案车辆车主薛春莲所签署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天安保险”不属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池仁照请求“天安保险”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薛春莲、胡小平赔偿池仁照医疗费、日后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4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薛春莲不服,向温州中级警局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她认为,实践中,没有“三者保险”的车辆无法办理年检手续,无法上路行驶。“三者险”实际上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温州中级警察审理案件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机动车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根据该法的立法精神,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不仅可以成为案件被告,还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概念上存在差异。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国务院的相关具体办法也未出台,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豁免的理由免于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原因是,第一,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不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会给车辆上牌,也不会通过车辆检验,所以这项保险是强制性的。二、**保监发()39号文件规定:“自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采用公司现行三者保险条款,履行保险合同中强制三者保险条款。《道路交通法》作为国务院主管保险业的职能机构,其通知对于行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原审裁定保险公司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的做法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基于此,温州中院近日作出裁定:撤销本案原判,判令“天安保险”在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约定的25万元范围内直接全额赔偿池仁照。薛春莲投保的保险。经济损失25万元。剩余赔偿责任19万余元由薛春莲、胡小平承担。